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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程序 --

1. 企、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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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区人事局。
  • 拟聘干本人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本市户籍等证件。
  • 经区人事局核审后,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 区人事局向聘干单位出具聘用制干部行政介绍信,并按鲁价费发(1998)211号收费标准第三项第2条规定,每件收取100元。
  • 聘用单位与聘干本人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一式三份。(聘期一般为3-5年)。
  • 由人事局将《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原件、聘用制干部行政介绍信和聘用制干部合同书,存入本人档案。
  • 聘干手续齐全,两日内办理完毕。

2. 人事代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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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 提供有关证件。单位需提供企、事业单位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个人户籍证明。
  • 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证件后,办理认识档案转入手续,经审档合格后,双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 按鲁价费发(1998)211号收费标准第二项第1条规定,每人每月按30元收费,按年度签协议收费。
  • 根据签订的项目,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承办代理业务。
  • 手续齐全,当日办理完毕。

3. 毕业生接收与就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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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区属企、事业单位(民营、个体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须在年底向区人才才交流服务中心呈报需求计划。
    2、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全区需求计划,,呈报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办。
    3、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学校、接收单位签字盖章后,连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一并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预审。
    4、 呈报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办办理就业协议签证手续。(未经签定不可列入分配到本市的计划)。
    5、 每年七月中旬由市毕业生就业办下达毕业生派遣计划,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区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6、 毕业生报道后一月内,由用人单位持毕业证、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到市人口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7、 毕业生报道后,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向接收单位出具行政关系介绍信。
    8、 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档案可由学校直接寄往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9、 以上有关手续即到即办。

4. 人才交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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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调入
    1、 经调入单位考察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调配表一式三份,加盖调入和调出单位公章,呈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 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在调配表上加盖公章留一份,另两份分别由调入调出单位存档。
    3、 出具调档函,接到拟调人档案经审查同意下调令,(如调入区属事业单位需持区编委办增调人员指标通知)。
    4、 接到调出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向调入单位办理专心手续。
    5、 调入人员在15日内持人才交流中心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到调入单位报到。
    6、 代理单位调入的人员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手续。
    二、 调出
    1、 经调出单位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调配表一式三份,加盖调出和接收单位公章,呈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 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在调配表上加盖公章留一份,另两份分别由调入调出单位存档。
    3、 出具调档函,接到接受单位调档函将拟调人档案转出。
    4、 接到接收单位出具的调令,调区人才交流中心,再由人才中心转信,拟调出人持人才交流中心开出的行政关系介绍信15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三、 补充说明
    (一)、凡市内交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区人才交流中心登记,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审查合格后,报区人才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手续。
    (二)、外地市要求调入的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需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办理调动手续,并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调往外地市的与外地市调入的手续相同。
    (三)、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2、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3、 紧缺和急需专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四、 凡属本市范围交流的,手续齐全的二日内办理完毕,外地市调入或调往外地市的及时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接到调令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5.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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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基层单位推荐:
    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及有关职称政策,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相应职称。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职称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人员档案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可报人才交流中心。
    二、主管部门、评委会审查:
    各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分系列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收材料时,进行初审。
    三、市里审查:
    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对各中、高级评委会的材料进行逐份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合格的由评委会进行整理,准备上评委会评审。有的系列报省有关部门评审。
    四、评审:
    由市人事局组织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得票超过2/3者为通过。报省的,由省里组织评委会评审。初级的由区人事局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本部门无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部门代评。
    五、审核:
    市人事局对我市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委托省有关部门评审的中级进行审核;省里组织评委会评审的高级,由省人事厅审核;初级由区人事局进行审核。
    六、公布:
    审核后的中、高级评审结果,由市人事局向各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初级的由区人事局公布。中级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到市人事局办理资格证书,高级的由区人事局到市人事局负责办理资格证书;初级的由区人事局办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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